附件1
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行為,明確涉稅鑒證業務標準,保障涉稅鑒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執行涉稅鑒證業務的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涉稅鑒證,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憑借自身的稅收專業能力和信譽,通過執行規定的程序,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對被鑒證人的涉稅事項作出評價和證明的活動。
第四條涉稅鑒證業務包括納稅申報類鑒證、涉稅審批類鑒證和其他涉稅鑒證等三種類型。
第五條涉稅鑒證業務涉及以下當事人:
委托人,即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對涉稅事項進行鑒證的單位或個人。
鑒證人,即接受委托,執行涉稅鑒證業務的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